据当地媒体报道,工商银行与太钢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三家企业签署《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协议,此次太钢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与工商银行的“债转股”合作资金规模达300亿元,包括:工商银行与太钢集团合作设立规模60亿元的“债转股”产业基金,同时采取资管计划以增资扩股方式投入40亿元;与同煤集团和阳煤集团分别合作设立100亿元规模的“债转股”产业基金,用于下属企业股权投资。
此次合作预计使三家企业杠杆率降幅最高可达10%。
同煤集团和阳煤集团均属于山西省属七大煤炭集团。
本月稍早,山西另一省属煤炭集团——山西焦煤集团与建设银行签署市场化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共同出资设立总规模约250亿元的“山西焦煤集团降本增效基金”和“山西焦煤集团转型发展基金”。
本轮债转股中,银行更偏好自身主导债转股,或与企业联合成立基金,或打算成立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而非将主导权让与第三方的资产管理公司。在五大行中,农行、工行已经率先成立了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专司债转股业务。建行也表示将申请设立一个新的机构从事债转股。
银行亲自操刀债转股,或许有两方面原因。第一,在上轮不良贷款处置中,出于剥离不良贷款、银行轻装上市的目的,行政推动的色彩较为浓厚。这个过程并非由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做出的债权转让,二者先天就缺乏在市场上博弈的基础。第二,本轮债转股中,银行起到了搜寻信息、匹配社会资金与转股企业。所谓的“市场化”原则,最大地体现在了用于偿还企业负债的资金来自社会资金,既不是国家财政拨款,也不是银行自有资金。银行本身成为了企业、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