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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添加时间:2018/4/28 8:52:30     点击数:2004     更新时间:2018/4/28 8:52:30     收藏此页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省、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精准治污,精细管理,精确调控,围绕“扬尘污染、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和城市生活面源污染”五大领域,采取“控尘、控煤、控车、控排、控油、控烧”措施,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末端严治,全面完成年度重点治理和减排任务,努力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不断深化治标减污,扎实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工地精细管控、城市清洁行动等治标性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又要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从源头上降低产污量。

    (二)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目标导向,集中完成年度重点治理任务,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总量减排目标,又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好常态化的环境监管工作,固化制度措施,持续改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深化生态环境体系建设,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治理与管控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实施以提标减排为抓手,依靠工程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又要坚持实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应急管控,实施生产精确调控,落实错峰生产、“封土”行动等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减排与控排的有机结合。

    (四)坚持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以燃煤、扬尘和工业污染为重点,固强补弱,集中治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又要坚持全民治污理念,全面治理非生产领域的大气污染,不放过每个污染领域和污染源,全面改善生态环境。

    三、工作目标

    (一)空气质量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113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9微克/立方米以下,城市区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各县(市、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值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目标。全面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和环境监管任务,大气环境的监测、监管、治污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总量减排目标。全面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持续削减城市煤炭消费总量,促进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日趋合理。

    1.严格源头控煤。全市域禁止审批燃煤纯凝发电项目和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格控制在市域内新建燃煤设施;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以煤(含焦炭)为燃料的项目一律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新上非电行业燃煤项目实施1.5倍减量替代;现有燃煤锅炉的技术改造必须实现“减排”,不得因扩容而增加排放量;大力推进工业企业“煤改电”“煤改气”工程,积极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提高工业清洁生产程度,除火电行业外,持续压缩燃煤的使用范围和总量。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快建成清洁取暖体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原则,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加快实施电热进城。加快实施新的城市供热规划,2018年9月底前北线工程(孟津至洛阳西)建成供热,年底前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75%以上,重点区域周边1000米范围内集中供热全覆盖;各县(市)县城集中供热率达到40%以上(对于确实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大力推广清洁取暖)。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供热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区域,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双替代”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补充措施,依托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市工商局等部门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组织开展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民用洁净型煤》(DB41/T1326-2016)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煤炭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削减煤炭消费总量。通过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普及清洁能源、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工程、优化煤炭消费结构等措施,降低煤炭消耗量。2018年全市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在2500万吨以内。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4.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4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拆除城市建成区的煤气发生炉,拆除已经闲置弃用的煤气发生炉(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除外)。8月底前,现存的燃煤热风炉和导热油炉实施提标改造或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实施提标改造的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础含氧量9%条件下,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SO2≤200毫克/立方米,NOx≤200毫克/立方米),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通过奖补政策引导,基本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改用清洁能源等。拆除的锅炉应及时注销有关手续,未注销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8月底前,暂时保留的单台出力在10蒸吨以上、65蒸吨以下(含)的燃煤锅炉完成提标治理,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础含氧量9%条件下,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SO2≤200毫克/立方米,NOx≤200毫克/立方米),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生物质电厂提标治理。2018年8月底前,洛宁新华生物质电厂2×75蒸吨生物质锅炉完成提标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含氧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洛宁县人民政府

    7.取缔燃煤散烧设施。常态化做好燃煤散烧设施取缔监管工作,防止辖区内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和经营性小煤炉复用反弹;燃气和热力未覆盖区域的居民生活可以使用洁净型煤,已经完成“煤改气”“煤改电”区域内的居民生活不得使用燃煤;全市种植、养殖、烘干、烤制、加工等活动必须使用洁净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煤炭局、烟草局、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完成上级下达的能源替代任务。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

    (2)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沿黄山地、伏牛山区风电场项目建设。

    (3)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

    (4)多元利用生物质能。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居民区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务局、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加强禁燃区管理。市环保、工商部门和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精神,切实加强城市禁燃区管理。各县(市)要依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于2018年4月底前划定和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切实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开展燃煤质量监测。工商部门要常态化做好流通领域燃煤质量监测,质监部门要常态化做好生产领域燃煤质量监测,每个月开展一次质量抽检,严厉查处生产、营销劣质燃煤的违法行为。质量抽检结果报送市攻坚办、环保、发改、工信、煤炭等部门。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通过实施源头管控、退城进园,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1.严格新建项目准入。自2018年起,新建涉气项目按照规定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就地消纳大气新增排放量,辖区无量可替代的,暂缓项目审批,重大项目可全市调剂,重点控制燃煤项目和工业窑炉,从环评、立项、规划、土地源头上控制新增大气污染源。现有项目的升级改造、扩能不得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城市区建成区不再审批表面喷涂、铸造、耐火材料企业或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8月底前,制定城市规划区机械制造(表面涂装)、耐火材料、铸造、锻造等企业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主城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政策和方式,逐步实行退城进园,有效解决工业污染围城问题。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实施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有关事宜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7〕111号)的要求,常态化做好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通过“退出一批、集中一批、取缔一批、完善一批”的政策标准,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整治,建立“行业+属地+基层”三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按照“拆除设施设备,清除生产原料,断水断电,注销手续”的标准,取缔环保违法项目企业或项目,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产业集聚区环境提升。建立完善环境监管机构,完善监管制度,压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按照规划环评,严把项目准入,清理不符合产业集聚区规划的工业项目;开展产业集聚区内部及周边环境整治,做好主干道、运煤通道降尘保洁工作,实施区域硬化、绿化,完成卫生防护距离以内居民搬迁,解决产业集聚区“脏乱差”问题;按照环评要求,完善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供气、供水、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保证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监督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完成节能减排治理任务,严格执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监督辖区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处置环境事件。通过区域提升整治,提高产业集聚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水平、清洁生产发展水平,建设生态良好的区域环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统筹做好“车、油、路”的提升、疏导和监管工作,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监控监管,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城市车辆通行,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6.做好车辆升级、淘汰和排气监测工作

    (1)严格新车市场准入。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境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广电动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0%,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配套建设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积极倡导绿色出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减少城市污染和碳排放。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城市监控系统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监控平台。2018年6月底前,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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